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品牌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枸杞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以及其他枸杞品牌的商标专用权;(二)在标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 “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枸杞中掺杂非本产区枸杞;(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