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枸杞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以及其他枸杞品牌的商标专用权;

(二)在标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 “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枸杞中掺杂非本产区枸杞;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