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交换气象资料,向社会发布适时气象信息。

外国组织和个人需要在本省境内设立气象观测站点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建站。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境内所获取气象资料的原始记录,应当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保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