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气象灾害保险理赔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