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科学技术研究、监测、预警、鉴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电装置的检测工作。

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

使用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仪器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持证上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