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

(二)协调解决本辖区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组织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

(四)指导森林防火队伍的组建,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