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第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民政、卫生、交通、教育、园林、气象、商务、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