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为森林防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