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办理森林火灾保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鼓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