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