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不在经营区域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建森林防火扑救队伍的;

(四)有其他未履行防火责任情形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