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