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涉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