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