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的安全常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并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趋势预测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每年三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