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的安全常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并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趋势预测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

每年三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