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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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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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