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