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