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