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