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犯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