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变更林地权属或调解林地纠纷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

(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占林地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林地管理职务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