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以及国防林、防护林、实验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科研教学用的林地,不得征收、征用。因特殊需要征收、征用的,应征得有权批准、划定机关的同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