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家建设以及乡(民族乡、镇)建设或兴办公益事业,应当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