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征用国有林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