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第十四条有效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报市人民政府处理;(二)集体林地的权属争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协调不成的,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