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第十三条有效林地经营单位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可以将边远交错的林地与相邻单位的林地或其他土地相互调换。调换国有林地的,应取得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林地调换单位凭调换协议书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