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地的四至界线,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树立或确定界桩、界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