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第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地的四至界线,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树立或确定界桩、界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