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在风景区内开发建设度假区、开发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射击场、住宅以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本条例实施前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不符合规划的,应当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