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的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修改的规划上报审批或者备案前,应当公示三十日。

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