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的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修改的规划上报审批或者备案前,应当公示三十日。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