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