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河道资源和堤防安全,履行参加防汛抢险义务。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河道便利,参与河道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和监督。对保护河道资源,参加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