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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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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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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