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涉河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报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出具专门意见。

前款涉河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中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或者集中办理。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实施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涉河建设项目的,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