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类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安全、降低行洪标准、造成水质污染;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与被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已经达成有效协议;不得影响防汛道路的畅通和堤防检查、巡查的正常进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