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跨、穿、沿河构筑物有关技术规定,达到防洪、通航标准以及防洪抢险、工程安全、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和其他技术要求。因建设前款涉河建设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拆除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改建、扩建、恢复原状和损失补偿等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