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以及虽经批准但是与防洪、治污无关且批准期限届满时未依法延期的既有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