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河道管理要求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