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污水排入河道前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标准和指标排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