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污水排入河道前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标准和指标排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