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五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由主管部门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