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对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