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第十八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文件或者委托设计合同,应当载明建筑节能的要求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名称。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将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