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一)财政拨款;(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物用电超额附加费;(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