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物用电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