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计量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