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并处该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测量的,责令改正,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并处该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