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样机或者规定数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义务,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销售被封存的计量器具和相关物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