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样机或者规定数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义务,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销售被封存的计量器具和相关物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