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