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第二十七条有效商场及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无偿使用的合格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