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按照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和市有关规定。

禁止计量欺诈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