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十条有效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